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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

本协会以为水晶会员服务,维护水晶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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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1-02        浏览次数:1087        返回列表
 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浙江省境内水晶工艺制品企业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协会名称。本协会定名为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CRYSTAL CRAFT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ZCCA。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本协会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行业(产品)的特色,按照市场化运作,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按照科学发展观推动水晶工艺行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须依法运行。在运行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接受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的业务指导、协调管理;浙江省民政厅是本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浦江县城大桥北路19号315-317室。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凡在本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企业和与该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或退会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调查核实和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五)会员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执行本协会各项决议;
(三)提供本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对本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会员退会后,不得分配本协会的共有资产。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遵守协会章程或有违法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水晶工艺的业务指导、标准制定、专业管理、国际交流、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协调仲裁等。主要任务: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广活动。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也可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组织制定和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或授权,组织制定产品标准,组织产品质量交流和鉴定。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六)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执行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对于违反行规行约和政府有关法规政策,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修改协会章程;
(五)审议决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协会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代表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1、理事会决议;2、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提出。
第十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7天向参会会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会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的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理事会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会员召开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状况等有关事项;
(五)决定本协会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本协会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
(七)决定对本协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罚;
(八)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协会中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有关重要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负责行业协会会刊、信息的编辑发行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根据核定的业务范围、本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承办政府部分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三)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本协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开支;
(二)购置本协会必要的办公用品及设施;
(三)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四)其他所需正当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等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审查同意,报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因故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审查同意,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在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